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督导的组织与管理 学校成立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挂靠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监评中心”)。监评中心主任任教学督导组组长。 学校聘请若干专职校级教学督导,与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专家共同组成校级教学督导队伍。 二级学院(部)聘请若干符合要求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后组成二级学院(部)级教学督导队伍。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与职责 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共同发挥对学校本、专科教育的教学运行秩序、教学管理规范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评价的职能。 (一)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研究制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与各二级学院(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和实效。 2.完善和落实各类课程听课制度。针对性地对新进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意见大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完成64课时(次)听课工作量,校级兼职督导听课任务由监评中心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对课堂教学效果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帮助授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