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考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的考场评估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全校全学期内所有课程终结性考试考场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小组常设在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监评中心”),由监评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开设时长以及教务处对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落实各门课程考试的日程安排、巡考及主、监考人员安排报教务处考试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四条 巡考、主考人员的安排与工作培训由课程归口单位负责,监考人员(无论是否本单位教师)的安排与工作培训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并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 考场评估采取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项目包括主、监考教师到岗情况、考场布置情况、考场秩序等基本情况。重点抽查考场评估分为学生所在学院的评估和课程归口单位的评估。对学生所在学院的评估内容包括考场组织工作情况、监考履行职责情况、学生遵守纪律情况等三个方面。对课程归口单位的评估内容包括试卷命题、编制、送达、回收情况和主考履行职责情况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考试工作期间,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开展考场管理工作的自评自查。学校评估小组依照考场管理工作评估表(详见附件)的要求,对各教学单位所属的考场进行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并填写相关的评估表格。重点抽查评估的考场由监评中心随机抽取。

第七条 监评中心于每学期学期末汇总本学期非考试周课程终结性考试考场评估结果和期末考试周集中性考场评估结果,汇总计算并通报各教学单位考场管理工作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以学校评估小组的评估综合得分情况为依据,由监评中心按对学生所在学院的评估和对课程归口单位的评估两个方面进行分别汇总,并按得分高低进行分别排序。

 第八条 对各教学单位学年度考场管理工作评估的结果,由监评中心在全校范围内适时予以公布,并作为各教学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昌首义学院考场管理工作细则》(校教〔2017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监评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武昌首义学院考场管理工作评估普查表》

2.《武昌首义学院考场管理工作评估重点抽查表1——对学生所在学院评估用表》

《武昌首义学院考场管理工作评估重点抽查表2——对课程归口单位评估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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