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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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督导的组织与管理 学校成立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挂靠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监评中心”)。监评中心主任任教学督导组组长。 学校聘请若干专职校级教学督导,与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专家共同组成校级教学督导队伍。 二级学院(部)聘请若干符合要求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后组成二级学院(部)级教学督导队伍。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与职责 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共同发挥对学校本、专科教育的教学运行秩序、教学管理规范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评价的职能。 (一)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研究制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与各二级学院(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和实效。 2.完善和落实各类课程听课制度。针对性地对新进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意见大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完成64课时(次)听课工作量,校级兼职督导听课任务由监评中心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对课堂教学效果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帮助授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3.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制度。配合监评中心和教务处开展日常教学秩序检查,重点做好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教学秩序检查。参加教学环节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实践教学专项检查、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检查、课程考试试卷专项检查等,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4.建立和落实专项评估制度。配合监评中心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工作,对评估对象进行教学质量跟踪、材料审核、意见反馈等,指导专业、课程、教学环节持续改进。 5.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咨询制度。针对教学及教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益探索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协助监评中心编制《教学监评简报》,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的教改做法,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6.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联系制度。以教学督导员对口联系二级学院(部)的形式,开展对二级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访谈与指导,加强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和交流。 7.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制度。深入教学一线,广泛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后,及时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部)。协助监评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为各类考核及评优评先活动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评价材料。 8.校级兼职督导工作以专项形式开展,其职责、权利及义务参见《武昌首义学院教育教学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院教〔2016〕11号)。 (二)二级学院(部)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听课评课:每人每学期听课(含理论、实践)不少于16学时,听课前后与师生交流,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通过听课评课,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2.专项评估:参与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工作,按学校要求指导本单位进行自评和材料组织工作。 3.教学规范与质量保障督查:协助学校监评中心、教务处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试卷以及教学档案等质量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按学校要求指导本单位进行自查与互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参与二级学院(部)教学过程的日常监督,参加教研活动,了解学院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对二级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安排、教学大纲修订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进行检查。 5.与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和质量管理员沟通,及时反馈教学质量检查情况,协助二级学院(部)编制教学质量监评月报。对于影响教学质量的突出问题,有责任向学校监评中心反映,对问题处理及解决进行及时反馈。 6.定期参加学校监评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 7.每学期末向监评中心提交工作总结。 三、教学督导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1.坚持立德树人,热心教学工作,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2.教学思想理念先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有奉献精神,为人正派,处事客观、公平、公正,善于与人沟通,敢于发表意见。 5.二级学院(部)级教学督导未担任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教学督导的聘任及待遇 1.校级教学督导员的选聘由监评中心和二级学院(部)推荐,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审批后聘任。 2.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监评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示。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不少于3名,且保证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 3.校级专职教学督导完成工作量按月支付工作劳酬,具体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发放;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专家根据实际工作量按专项予以发放工作津贴,由监评中心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4.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各项督导工作津贴参照专任教师超工作量工作津贴,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于学期末统一发放,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按完成比例折算工作津贴标准计算发放。 5.教学督导每届聘期两年,到期符合条件可续聘,连续续聘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已聘教学督导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须提前至少一个月提交个人申请,其中二级学院(部)督导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按比例推荐符合要求的新任督导后,报监评中心批准备案。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努力为他们提供工作方便。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